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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被诉侵权行为是否侵害T. JAYA对涉案四幅美术作品享有的著作权由于田某公司在二审中自认其于2009年为昭华公司提供的水箱模具所生产的产品与洪先生在印度尼西亚共和国获得的相关专利一致,也与T. JAYA提交的被诉侵权实物一致,故可以将带有海豚嬉水图案的被诉侵权实物与T. JAYA主张的四幅美术作品(以下称图1-4)进行比
(二)二审法院裁判说理的重点二审争议焦点在于:1、原判是否遗漏审查T. JAYA的部分诉讼请求;2、被诉侵权行为是否侵害T. JAYA对涉案四幅美术作品享有的著作权;3、T. JAYA对S0001118专利证书中的四幅图片是否享有著作权,以及被诉侵权行为是否侵害上述著作权;4、T. JAYA对其所主张的四幅美术作品及四幅专利图片是否享
3、关于争议焦点三,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T. JAYA主张田某公司实施了侵权行为,应当提供相关证据。判断田某公司是否侵害T. JAYA著作权,需将T. JAYA主张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与被诉侵权实物进行比对,但T. JAYA未提交可以用于比对的被诉侵权实物,其提交的证据也无法证明田某公司曾在为他人制造的模具中使用了其享有著作权的
2、关于争议焦点二,判断是否构成商业秘密,首先,应由T. JAYA明确其主张保护的商业秘密的具体内容;其次,应由T. JAYA举证证明其主张的信息具备秘密性、价值性、保密性,符合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T. JAYA请求将涉案的四幅图案作为商业秘密进行保护,但依附该四幅图案能够表现的权利仅为基于其独创性与审美意义而体现的美
2023年10月27日,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送达(2023)沪0110民初 100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对方当事人)绝大部分诉讼请求。本案中,商理律师通过过硬的专业素养,使得法院支持我方(被告)抗辩,为客户挽回巨额经济损失,再一次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关于争议焦点一,首先,T. JAYA在涉案图案上分别署名,并经田某公司盖章认可,故在无相反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可以认定四幅海豚嬉水及花型图案均由T. JAYA独立创作完成。其次,T. JAYA主张著作权的四幅海豚嬉水及花型图案多以海豚、海洋、花型装饰等进行构图,图案设计的基本元素构成上与既存图案虽有一定的相似,但又进行
二、已发表作品创意之权利人不得主张商业秘密权创意是作品构成的核心要件,其集中展现作者的智力成果与已有作品在表现形式上的差异,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也正是这种差异所构建的创意。在作品未发表前,著作权人的创意具有“秘密性”特征,著作权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在此存在竞合关系;作品发表后,著作权人的创意丧失“秘密性”
5、判决停止侵权的期限应以足以保护权利人竞争优势为实质判断标准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在侵害商业秘密案件中,判决停止侵害的时间并非一律为“持续到该项商业秘密已为公众知悉时为止”,而是应当以保护权利人基于该项商业秘密而享有的竞争优势为前提。本案中,在台海出版社、南京快乐文化公司停止出版、发行《邓与》一书的条件
4、合理确定侵权人违法所得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尽管印刷成本、仓储运输成本等各项成本可以参照同行业的平均数值予以确定,但是,《邓与》一书的实际销售数量既不等于印刷数量,也无数值可以参照。并且,由于《邓与》一书并非完全抄袭《邓答》书稿而成,故即使确定了《邓与》一书的实际销售数量,亦无法从销售利润中剥离出台海
3、应区分侵害商业秘密行为与侵害著作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在涉及作品创意的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应当区分侵害商业秘密行为与侵害著作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不能以是否存在“抄袭”作为判断侵害商业秘密是否成立的标准。被诉侵权人“使用”了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这一构成要件,并不要求被诉侵权载体与权利人的商业
2、选题对象及编排体例上的策划或创意并不因被选对象的公开化而丧失“秘密性”,策划或创意中对内容的拣选并不应被选中内容片段的公开化而丧失“秘密性”。如前所述,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以“国家领导人答记者问”为选题的图书,在图书出版市场上虽已存在,但具体以哪一位国家领导人为选题对象进行图书出版策划,不同的市场经
2023年10月18日,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2023)粤04民终2941号裁判文书,判决撤销珠海市斗门区作出的一审判决并支持上诉人(原审原告,商理客户)全部诉讼请求。在一审判决根本没有触及本案基础事实,也并未查明本案基础事实的艰难情况下,商理律师通过过硬的专业素养为客户挽回巨额经济损失,再一次维护了当事人的
(三)本案启示和重点问题评析1、合理选择所适用的法律规定维护自己的权益。案涉书稿的策划创意、编排体例、内容,系权利人作品的核心内容和核心价值,权利人既可以选择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及相关规定保护其著作权,也可以选择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保护其商业秘密。
(2)关于停止出版、发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对于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判决停止侵害的民事责任时,停止侵害的时间一般持续到该项商业秘密已为公众知悉时为止。”该条第二款规定:“依据前款规定判决停止侵害的时间如果明显不合理的,可以在依法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