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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以及竞业限制违约金问题。1、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问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纠纷通常是劳动者对用人单位发起的,用人单位极少围绕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主动发起仲裁或诉讼。劳动者诉请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包括两种情形,一种是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后用人单位拒绝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一种是用人
3、劳动者离职后用人单位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或条款的,需另行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上文中所提到的(2014)一中民终字第05794号民事判决书,实际上正是人民法院将用人单位解除竞业限制义务的行为界定为劳动者离职后,用人单位解除竞业限制义务而应另行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的案例。此外,劳动离职后用人单位解除竞业限制
2、劳动者离职时用人单位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或条款。劳动者离职时,通常需要办理离职交接手续并签署相关文件,用人单位在此时正式通知劳动者解除竞业限制义务,劳动者无需承担竞业限制义务,用人单位也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李某与北京思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审案件所作出
《民法典》合同解除制度革新综述张志胜|北京古天乐代言太阳集团《民法典》合同解除制度革新主要集中在打破合同僵局、合同解除除斥期间、不定期合同任意解除权、合同解除与债权债务终止区分、违约责任条款独立性、诉讼或仲裁通知效力几个方面。一、民法典延续“九民纪要”思路,并不排斥当事人针对成立但未生效合同的解除权,即,
(二)竞业限制协议或条款的解除问题竞业限制协议或条款签署后,可能在劳动者离职前解除或者终止,也可能在劳动者离职后竞业限制期内解除或终止。劳动者离职前或离职时,用人单位不仅可以通过协商一致的方式解除或终止竞业限制协议或条款,还可以单方面通知解除或终止竞业限制协议或条款,亦可以通过《员工手册》等规章制度
(3)竞业限制协议或条款中约定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低于劳动合同关系解除或终止前十二月平均工资的30%,该约定有效。2021年1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六条(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六条)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
(2)用人单位在《员工手册》等规章制度中规定竞业限制内容,其效力应区分对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等管理文件中规定了竞业限制义务内容,且该等文件已由劳动者知晓并确认,则该等文件法律管理效力,如果员工违反了该文件规定,构成违纪行为,可以作为对劳动者实施管理措施甚至解除劳动合同的规范依据;但是,该类文件并不属于
2022年9月16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送达(2022)京民申3439号民事裁定,判决驳回再审申请人(对方,某上市公司)的再审申请。商理律师为客户(被申请人,某上市公司)挽回两千万元的经济损失。本案典型特点本案涉案合同数量繁多,商理律师通过对涉案合同的深入挖掘分析,理清往来账目,在二审中精准“打击”再审申请人全部上
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竞业限制协议或条款约定的内容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的内容与法律规定的内容并不完全相同时,该协议或条款的效力问题。(1)竞业限制协议或条款中约定“用人单位不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则视为解除劳动者竞业限制义务”内容有效。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田某与中冀斯巴鲁(北京)汽车销售
2、非企业法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所签署的竞业限制协议或条款的效力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设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培训学校等民办非企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用工关系属于《中华人
1、非用人单位高级管理人员或高级技术人员的普通员工所签署的竞业限制协议或条款的效力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竞业限制协议或条款的签署主体仅限于用人单位与其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之间。司法实践中,对于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人员的认定,并存在分歧;
二、人民法院针对竞业限制纠纷相关问题的一般裁判规则人民法院审理和裁判竞业限制纠纷时,针对竞业限制违约金金额确定等特定问题可能存在分歧,但是,有关竞业限制协议或条款的效力、竞业限制协议或条款的解除、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以及竞业限制违约金等基本问题,人民法院司法实践中已形成了部分共识,也就是本书所称的“一
(二)竞业限制纠纷劳动仲裁程序与诉讼程序衔接的特殊流程除上述一般衔接流程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及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了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程序衔接的特殊流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排除了用人单位针对该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案件类型的起诉的权利,用人单位针对该类案
(一)竞业限制纠纷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与诉讼程序的一般衔接流程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对该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特殊案件之外的案件之裁决书作出了一般性安排,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书可于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关于竞业限制纠纷是否属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