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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2020年9月14日施行的《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四条之规定,“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或者因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在三十
四、商业秘密案件刑民交叉多发,但是刑事程序启动艰难比较《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内容,不难发现,两条法律所规定的侵权行为绝大部分手段和方式基本一致,均包括三类手段:一是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商业秘密;二是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不正当手段获取
针对鉴定程序和鉴定结论的适用,诉辩双方均可以提出认可或反驳意见。实践中,当事人通常从鉴定事项受托主体、检材提交及固定问题、鉴定结论评价问题及鉴定人出庭作证问题四个方面提出自己的意见。鉴定事项受托主体问题主要包括鉴定人或鉴定机构的回避问题和其鉴定资质问题两个方面,实践中,当事人否定鉴定机构或鉴定人资质
三、专业鉴定程序及鉴定结论适用频率高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实施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登记管理制度,并明确规定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不得设立鉴定机构。当前,我国存在四类鉴定机制:经司法行政机关许可的鉴定机构,公安、检察机关内设的鉴定机构,人民法院认可的鉴定机构,其他鉴定机构。
“相应的保密措施”是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中判断举证责任转移的法定要件之一,由于商业秘密所保护的客体不为公众所知悉的秘密属性,其天然的不具备“可对抗不特定第三人的绝对权应予公示”之法律性质,加之“不为公众所知悉”这一事实系消极事实,权利人难以证明,因此,为减轻权利人举证责任,反不正当竞争法在其第三十二
实践中,因缺乏“保密措施”要件导致案涉商业信息不构成商业秘密,引发权利人败诉结果的案件不在少数,权利人败诉的主要原因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其一,相应的保密措施与权利人提出的侵害商业秘密的主张不具有关联性,比如,权利人采取的“对内”保密措施,包括与员工之间的保密协议、相关场所的区分管理等措施,与权利人的
二、诉辩双方多围绕商业秘密构成要件举证质证和抗辩举证证实相关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构成商业秘密,是权利人作为原告的基本举证责任,如果案涉信息不构成商业秘密,则权利人作为原告失去了请求权基础。与之相对,被告针对原告诉讼请求最基本的抗辩之一便是案涉信息不构成商业秘密,如该抗辩成立,被告再无需进行其他任何抗辩
上述情况下,人民法院首先需要面对的就是“先裁后审”原则的适用问题。当权利人以员工或前员工违反竞业限制为由提请劳动仲裁时,除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不予受理或同类决定外,人民法院必须遵守“先裁后审”的基本原则,不宜直接介入该案件,即使该案件本身存在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当权利人以员工或前员工侵犯其商业秘密为
员工或前员工侵犯权利人商业秘密的行为,常常与该员工或前员工的竞业限制义务和法律责任交织在一起,增加了人民法院对该类行为审查、评价的难度。之所以很产生如此交织的结果,盖因员工的竞业限制义务和商业秘密下的保密义务,聚焦于权利人的经营信息或技术信息时,本质上均系法律对员工损害用人单位竞争优势的行为或其可能
2、员工或前员工侵犯权利人的技术秘密。该类行为主要发生在员工或前员工接触或掌握权利人技术秘密的情形下,尤其是权利人的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自行设立与权利人具有竞争关系的主体后,将权利人的技术秘密“移植”到该主体中,增强其商业竞争优势,削弱权利人的竞争优势。随着计算机技术不断深入发展,员工或前员工不当获取或
2023年9月5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送达(2023)京 01民初 79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人(对方当事人)全部诉讼请求。商理律师成功维护了商理客户的合法权益。商理律师代表客户应对多方主体发起的诉讼,本案判决书送达后,针对客户发起诉讼的其他主体均自行撤回上诉。商理律师以极高的效率维护了客户的合法权益。
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侵犯商业秘密表现形式各异,但是,其行为本质相同,即权利人的员工或前员工利用其工作中所接触或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获取并实现其商业价值,损害权利人利益的行为。具体而言,权利人的员工或前员工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种类主要包括:1、不当利用权利人的客户名单。权利人的员工或前员工,将权利人的
其一,权利人的员工或前员工较他人更容易接触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甚至,部分员工或前员工曾经直接掌握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信息,因此,员工或前员工可基于工作关系合法接触或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除个别情况外,无需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商业秘密,此种“便利”是员工或前员工成为侵犯商业秘密案件高发群体的基础。其二,
第五节 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的突出特点一、员工、前员工侵犯权利人商业秘密案件频次最高通过对最高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各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各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有关商业秘密案件历年判决文书的梳理和统计,笔者发现:最高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