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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作品或准作品中的策划与创意保护案例如前所述,作品的中创意与策划系作品的核心价值所在,权利人既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相关规定保护权益,也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及相关规定保护权益。本书所称“准作品中的策划与创意”,是指权利人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但尚不具
第二章 策划创意类商业秘密典型案例解析权利人针对某项产品的策划与创意,凝结了权利人的智力成果,构成产品价值的主要组成部分,其“无形”状态一经权利人通过生产工艺“有形化”,产品的商业价值便以实体形态呈现出来。因此,法律应当保护权利人的产品策划与创意,但当产品策划与创意尚不具备作品的全部构成要件时 ,其不
七、侵权手段日趋复杂,科技化程度日趋提高随着科技不断进步和发展,尤其是计算机技术在各行业的不断渗透,侵权人侵犯权利人商业秘密时所采取的手段日趋复杂,手段的科技化程度日趋提高,给权利人调查取证带来了不小的新挑战。与传统方式和手段不同,利用计算机技术如电子侵入等手段,对权利人商业秘密实施侵犯的情形越来越
同时,反不正当竞争法在其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作出规定,“在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审判程序中,商业秘密权利人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其已经对所主张的商业秘密采取保密措施,且合理表明商业秘密被侵犯,涉嫌侵权人应当证明权利人所主张的商业秘密不属于本法规定的商业秘密。”根据这一规定,在侵害商业秘密民事案件中,商业秘密权利
2023年10月7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送达(2023)京0108民初39966号判决书,判决支持原告(商理客户)全部诉讼请求。在原告部分证据原件丢失的极其艰难的情况下,通过串联起他间接证据并充分说理,商理律师为客户挽回巨额经济损失,再一次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情形中,侵权人明知其负有保密义务或权利人的保密要求,为逃避违约责任或赔偿责任,侵权人必将极力掩盖其侵权行为,在尽可能隐蔽的状态下实施该等行为。在“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
六、侵权行为隐蔽性导致权利人举证艰难由于商业秘密本身属于非公开信息,除权利人和侵权人之外的其他社会公众并不知悉商业秘密内容,因而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一般难以社会公众发现,一方面增加了权利人发现侵权行为的难度,另一方面削弱了公众监督的效果,增加了侵权人实施侵权行为的意愿。在侵权人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
五、侵权行为客体的复杂性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其行为客体包括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权,权利人商业秘密权的核心乃其所有的商业秘密,由于商业秘密包含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等商业信息,经营信息包括客户名单、销售渠道、进货渠道、经营诀窍、管理方法、创意等,技术信息包括特定工艺、方法、配方、流程、算法、数据、计算机程序等
从权利人的角度出发,通过刑事司法手段,适用刑事法律规范,能更加充分的保护其商业秘密,也能更彻底的惩治、威慑侵权行为人。但是,圉于刑事司法客观条件和现状,权利人启动刑事司法程序,困难重重。一方面,因商业秘密所具备的“智力成果”特点,其价值或受侵犯后的损失,难以立即查明并作为证据提交给公安机关,而损害后
2023年9月21日,北京仲裁委员会送达【2022】京仲裁字第6724号案裁决书,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商理客户,全球知名投资机构)支付4000万元人民币。北京仲裁委员会全部采纳商理律师提出意见,商理律师再一次成功保护投资机构的重大利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2020年9月14日施行的《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四条之规定,“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或者因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在三十
四、商业秘密案件刑民交叉多发,但是刑事程序启动艰难比较《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内容,不难发现,两条法律所规定的侵权行为绝大部分手段和方式基本一致,均包括三类手段:一是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商业秘密;二是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不正当手段获取
针对鉴定程序和鉴定结论的适用,诉辩双方均可以提出认可或反驳意见。实践中,当事人通常从鉴定事项受托主体、检材提交及固定问题、鉴定结论评价问题及鉴定人出庭作证问题四个方面提出自己的意见。鉴定事项受托主体问题主要包括鉴定人或鉴定机构的回避问题和其鉴定资质问题两个方面,实践中,当事人否定鉴定机构或鉴定人资质
三、专业鉴定程序及鉴定结论适用频率高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实施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登记管理制度,并明确规定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不得设立鉴定机构。当前,我国存在四类鉴定机制:经司法行政机关许可的鉴定机构,公安、检察机关内设的鉴定机构,人民法院认可的鉴定机构,其他鉴定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