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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诉辩双方多围绕商业秘密构成要件举证质证和抗辩举证证实相关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构成商业秘密,是权利人作为原告的基本举证责任,如果案涉信息不构成商业秘密,则权利人作为原告失去了请求权基础。与之相对,被告针对原告诉讼请求最基本的抗辩之一便是案涉信息不构成商业秘密,如该抗辩成立,被告再无需进行其他任何抗辩
上述情况下,人民法院首先需要面对的就是“先裁后审”原则的适用问题。当权利人以员工或前员工违反竞业限制为由提请劳动仲裁时,除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不予受理或同类决定外,人民法院必须遵守“先裁后审”的基本原则,不宜直接介入该案件,即使该案件本身存在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当权利人以员工或前员工侵犯其商业秘密为
员工或前员工侵犯权利人商业秘密的行为,常常与该员工或前员工的竞业限制义务和法律责任交织在一起,增加了人民法院对该类行为审查、评价的难度。之所以很产生如此交织的结果,盖因员工的竞业限制义务和商业秘密下的保密义务,聚焦于权利人的经营信息或技术信息时,本质上均系法律对员工损害用人单位竞争优势的行为或其可能
2、员工或前员工侵犯权利人的技术秘密。该类行为主要发生在员工或前员工接触或掌握权利人技术秘密的情形下,尤其是权利人的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自行设立与权利人具有竞争关系的主体后,将权利人的技术秘密“移植”到该主体中,增强其商业竞争优势,削弱权利人的竞争优势。随着计算机技术不断深入发展,员工或前员工不当获取或
2023年9月5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送达(2023)京 01民初 79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人(对方当事人)全部诉讼请求。商理律师成功维护了商理客户的合法权益。商理律师代表客户应对多方主体发起的诉讼,本案判决书送达后,针对客户发起诉讼的其他主体均自行撤回上诉。商理律师以极高的效率维护了客户的合法权益。
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侵犯商业秘密表现形式各异,但是,其行为本质相同,即权利人的员工或前员工利用其工作中所接触或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获取并实现其商业价值,损害权利人利益的行为。具体而言,权利人的员工或前员工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种类主要包括:1、不当利用权利人的客户名单。权利人的员工或前员工,将权利人的
其一,权利人的员工或前员工较他人更容易接触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甚至,部分员工或前员工曾经直接掌握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信息,因此,员工或前员工可基于工作关系合法接触或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除个别情况外,无需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商业秘密,此种“便利”是员工或前员工成为侵犯商业秘密案件高发群体的基础。其二,
第五节 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的突出特点一、员工、前员工侵犯权利人商业秘密案件频次最高通过对最高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各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各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有关商业秘密案件历年判决文书的梳理和统计,笔者发现:最高人民
(四)消除影响侵权人实施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时,可能对权利人品牌等造成一定影响,尤其是侵权人侵犯权利人经营信息类商业秘密时,利用权利人客户名单进行推介、宣传时,相关客户极有可能对其产生混淆,误以为侵权人与权利人存在关联,甚至误以为二者具有同一性,此时,侵权人确有必要消除因此给权利人带来的不利影响。但是
权利人请求人民法院判决侵权人返还或者销毁商业秘密载体,或者要求侵权人清除其控制的商业秘密信息,其根本目的是让侵权人对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信息脱离接触并失去控制,进而恢复其商业秘密秘密性的“完好状态”,最终实现维持其竞争优势的目的。从这个意义上讲,人民法院判决侵权人作出该等行为,所保护的是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返还财产作为民事法律责任方式之一,包括返还不当得利和返还原物两类。在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法律责任领域,权利人请求判决侵权人返还或者销毁商业秘密载体,清除其控制的商业秘密信息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 。从商业秘密载体的物理形态来看,权利人请求判决侵权人返还商业秘密载体,属于返还原物
人民法院根据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对侵权人所获得收益的认定,以侵权人拒不提供或不如实提供与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为前提条件。本质上讲,人民法院此处所做的认定,具有一定程度上的推定成分,因权利人所举初步证据并不足以确定侵权人获益的具体数额或其他具体情况,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尽管权利人提出了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还专门规定了侵权人所获利益的证明规则以及拒不提供相关资料的后果,“权利人已经提供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的初步证据,但与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由侵权人掌握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责令侵权人提供该账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的第二类被侵权人所受损害数额确定规则,是其第二十条第一款针对参照适用商业秘密秘密许可费的情形 ,权利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参照案涉商业秘密或其他同类商业秘密许可使用费数额确定其受到的实际损失数额,当案涉商业秘密存在可供参考的许可使用费交